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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还要分摊电费?员工把公司告了!

来源:南方工报 时间:2023-05-09 作者:广州招聘网 浏览量:

正正常常上个班

电费还要员工分摊?


珠海一家科技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唐某于2021年入职该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该公司依据上述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随后,唐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补发扣除的工资。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应该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因此,法院判决该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


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公布的一起

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

的典型案件


除该案件外

省高院还同时公布了

一批涉及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快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 1

用人单位单方降薪

员工未提异议不应视为默认


案 情

2013年1月,冯某入职深圳某食品公司,工资构成为“底薪+岗位技能薪资+提成工资”。随后,该公司先后3次将冯某岗位技能薪资由4155元降低为3400元、3000元、2500元。冯某发现后,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及经济补偿。

说 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食品公司单方降低冯某的岗位技能薪资,冯某未提异议不能视为默认,食品公司应当补足上述期间冯某应得的工资差额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 2

用人单位合理调岗

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 情

2019年8月,江某入职肇庆某汽车公司,工作岗位为市场部前台文员。2021年10月,汽车公司发出通告:因市场原因客流下滑,为了优化公司架构,调整江某为客服招揽专员。江某不服从调岗安排,拒不到岗。汽车公司此后多次通知江某到新岗位上班。同年12月,汽车公司向江某发出通知,称其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且无任何补偿费。2022年1月,江某请求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元。

说 法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原工作岗位已被撤销,汽车公司调整江某岗位,薪酬待遇亦不低于调岗前,工作地点变动距离在正常范围内,属合理调岗。江某拒不服从调岗安排并连续旷工,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 3

以股权变动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 情

2007年1月,黄某与珠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2021年8月,公司以集团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随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请求,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说 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免去黄某高管职务的原因是股权变动,但股权变动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房地产公司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注: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案例 4

民事侵权赔偿

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 情

谢某为茂名某物流公司的司机,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一次工作过程中,谢某因第三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承担583111.57元赔偿责任。此后,谢某的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主张家属已获得民事侵权赔偿,无权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说 法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因谢某家属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而减轻或免除,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97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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